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500號

原告 李瓊璋

被告 佘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018元(計算式:本金263,810元+起訴前利息37,208元=301,0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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