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495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思賢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7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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