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140號

原告 張國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所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之起訴狀上被告姓名僅記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所有人」,而未明確記載被告之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或送達地址等足以具體特定當事人之事項,原告起訴並不足以具體特定當事人,而本院依原告所載被告帳戶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函詢被告帳戶之基本資料,業據遠東銀行回函附卷,原告應向本院聲請閱卷,並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以補正起訴法定程式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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