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國簡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國簡補字第8號

原告 葉舒華吳彥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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