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國簡補字第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鄭梅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國簡補字第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