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再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783號聲請人 林淑娟 上列聲請人因與勝昌陶瓷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3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周舒雁法官陳麗玲法官黃書苑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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