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782號聲請人 陳金漢 律師(即再抗告人 梁志賢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梁志賢與相對人大澤貿易有限公司等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3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周舒雁法官陳麗玲法官黃書苑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