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48號原告 施益群 被告 陳淑梅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98年度消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8年度消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陳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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