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912號
原   告  楊幸璁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
被   告  曾秋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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