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912號
原 告 楊幸璁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
被 告 曾秋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曾東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912號
原 告 楊幸璁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
被 告 曾秋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