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33號
上 訴 人  劉玟伶 (原名 劉玟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首府大學附屬機構蓮潭國際
文教會館間請求給付餐飲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
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伍佰叁拾叁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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