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33號
上 訴 人 劉玟伶 (原名 劉玟玲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首府大學附屬機構蓮潭國際
文教會館間請求給付餐飲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
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伍佰叁拾叁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