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287號
上 訴 人 張履端
趙林麗鳳
訴訟代理人 張履端
視 同
上 訴 人 余黃菊枝
李榮滿
劉春木 (即 劉林春子 之繼承人)
劉世宇 (即劉林春子之繼承人)
劉邦林 (即劉林春子之繼承人)
劉孟瑩 (即劉林春子之繼承人)
呂旭藻
黃慧娟
梁承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金賢 、 李睿于 、 李睿涵 、 林麗卿 、 周笑
、 周柏村 、 周勝村 、 雷周春英 、 黃金德 、 傅基峯 、 傅彗鑫 、傅彗
怡、 傅彗婷 、 周正龍 、 周成功 、 周金宏 、 周正鳯 、 周純純 、周正
龍、 傅碧愛 、 劉傅 黎淑 、 蘇傅麗英 、 蕭能通 、 林聖哲 、 黃麗月 、
黃麗雪 、陳 黃麗美 、 傅啓銓 、 傅啓家 、 傅聖嶂 、 蕭兆鵬 、 蕭兆仁
、 蕭兆祥 、 蕭美玲 、 蕭嬌 、 周金治 (原名 周富子 )、 陳蕭鳳 、莊
巧蓮、 張創基 、 張裕易 、 張齡晏 (原名 張淑卿 )、 蕭兆文 、蕭文
昌、 蕭瑤 、 蕭鑾櫻 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3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
,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