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8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287號
上 訴 人  張履端
       趙林麗鳳
訴訟代理人 張履端
視   同
上 訴 人  余黃菊枝
       李榮滿
       劉春木 (即 劉林春子 之繼承人)
       劉世宇 (即劉林春子之繼承人)
       劉邦林 (即劉林春子之繼承人)
       劉孟瑩 (即劉林春子之繼承人)
       呂旭藻
       黃慧娟
       梁承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金賢李睿于李睿涵林麗卿周笑
周柏村周勝村雷周春英黃金德傅基峯傅彗鑫 、傅彗
怡、 傅彗婷周正龍周成功周金宏周正鳯周純純 、周正
龍、 傅碧愛劉傅 黎淑蘇傅麗英蕭能通林聖哲黃麗月
黃麗雪 、陳 黃麗美傅啓銓傅啓家傅聖嶂蕭兆鵬蕭兆仁
蕭兆祥蕭美玲蕭嬌周金治 (原名 周富子 )、 陳蕭鳳 、莊
巧蓮、 張創基張裕易張齡晏 (原名 張淑卿 )、 蕭兆文 、蕭文
昌、 蕭瑤蕭鑾櫻 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3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
,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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