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孫源志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吳美津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陸年陸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6年3月19日予以羈押。
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豫雙
法官沈培錚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