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八五四號
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自訴人設台北市○○路○○號地下一樓代表人甲○○自訴代理人乙○○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劉陽明
陳璧秋 右上訴人因被告背信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許宗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艷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