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附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一五六號
原告戊○○原告丁○○原告丙○○原告乙○○原告己○○被告辛○○被告庚○○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趙家光
法官洪榮家法官張世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琬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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