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1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988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徐盛國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