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重上更(三)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5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9年3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簡源希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