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465號
原   告 元弘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被   告  林艾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在苗栗縣竹南鎮,有被告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且依原告起訴之原因事實及所提
證據,亦查無其他得由本院管轄之因素,依前開法律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應屬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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