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97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常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偉華
訴訟代理人 涂平貴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瑞豐大第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淑玲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 律師
複 代理人 湯雅竣 律師
李玉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八月
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九月十日上午十時宣判。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年九月
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