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更一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消費借貸關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更一字第21號原告 何榮光 被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 黃怡靜 人訴訟代理人 錢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消費借貸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2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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