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號原告 林緻菱林雁萍 訴訟代理人 蔡志廷 被告 陳黃雪妹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計算式: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苗栗市○○段○○○○○○號土地面積10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4,000元=2,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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