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38號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李國維 林鳳仁林辛春林辛珠林辛玉林發勇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永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