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06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振聰 送達代收人 李庭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守盛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71,095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4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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