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文經 代理人 湯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自民國102年11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二、聲請人稱其每月仰賴殘障津貼3,500元生活,請提出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書等類此證明。
三、聲請人於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係記載除每月領有殘障津貼3,500元外,另有國民年金1,649元。而聲請人於本院前置調解程序之104年12月23日調解期日則稱:「我沒有工作,要用來清償的2,000元是老人年金」等語。請說明「國民年金1,649元」與「老人年金2,000元」是同種收入,抑或不同種收入?請再確認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之「每月收入明細」是否已據實填載所有可支配所得?如有遺漏請一併具狀補充。
四、聲請人於本院前置調解程序之104年12月23日調解期日另稱伊兒子有為其投保富邦公司之商業保險等語,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五、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其上記載「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是為何意?所領取之金額為何?何時領取?該等款項現係在何處?或係用於何處?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書記官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