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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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68號被告即反訴原告銘耕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發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
黃士哲 律師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祥錩企業社即 蘇玉蘭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4年12月4日提出反訴狀對反訴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反訴事件,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反訴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