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86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家旺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家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莊珮吟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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