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5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4
8、149、150、151、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四日所為之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三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4日以99年度易字第15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其後本院認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仍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張育彰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書毓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