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864號被告 蔡英富 指定辯護人 盧世欽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英富(原名 蔡仁安 )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莊珮吟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