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非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非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非抗字第15號抗告人乙○○
甲○○張簡得塚之.丙○○○己○○丁○○○○○戊○○○庚○○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不服民國99年3月31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抗字第19號所為裁定,而再為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規定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補正,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徐文祥法官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盧雅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