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0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9年度訴字第5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80,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