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家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聲字第38號受裁定人即丙○○相對人
戊○○壬○○乙○○丁○○民國79.上一人之甲○○特別代理人相對人己○○(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一人之庚○○特別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以內,向本院提出第一審支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辛○○與第三人 吳家新 間請求離婚之本反訴等事件,經本院89年度婚字第1069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中,本訴之訴訟費用應由第三人吳家新負擔,反訴之訴訟費用應由第三人吳家新負擔四分之三,餘由聲請人負擔,而第三人吳家新已於98年4月13日死亡,相對人為其之法定順位繼承人,本件聲請人乃聲請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爰依前揭規定,命相對人提出第一審支出之費用計算書及、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