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4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法院組織欄內「法官李淑惠」應更正為「審判長周淡怡、法官王奕勛、法官李淑惠」。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法院組織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情形,茲更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周淡怡
法官王奕勛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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