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1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憲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依被告自承確將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交付證人等並自證人等處獲取些微數量毒品之供述,再依通訊監察譯文及通聯紀錄之佐證,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等罪嫌疑重大,所犯分別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及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被告前有因另案執行未到案而遭通緝之情事,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將其羈押在案。茲被告上述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因其如上所述應予羈押之理由及必要俱仍存在,乃特為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古瑞君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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