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自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自字第1號自訴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必備之法定程式。
三、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提起本件自訴,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未補正,是本件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莊秋燕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