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家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家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抗字第1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對本院98年度司繼字第28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應補繳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按聲請人或權利受侵害者,對於司法事務官就受移轉事件所為之處分,得依各該事件適用原由法院所為之救濟程序,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5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係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拋棄繼承之裁定聲明不服,其救濟程序應為抗告,而非聲明異議,故抗告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需徵收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特予敘明)。
二、如抗告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抗告。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高明正(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書記官高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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