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1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合併審理終結辯論,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3月
2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