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99年1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關於相對人「 簡佑勳 」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書記官陳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