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2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08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武龍 選任辯護人 蔡宜宏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武龍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武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2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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