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873號
原   告  秦何明珠
被   告  許念中
原告對被告 張秀蘭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繳
裁判費6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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