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75號
原 告 吳亞明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兆興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劉兆興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
陸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叁佰柒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