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建簡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75號
原   告  吳亞明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兆興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劉兆興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
陸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叁佰柒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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