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545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被   告  李春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7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9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3,86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3,3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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