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46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699號
原   告  陳鎧文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 律師
被   告  陳森通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下
午四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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