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17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魏聿綺
被   告  高葦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0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地址「住臺北市○○區○○○路
○段○○○巷○○○號4樓」記載,應更正為「住臺北市○○區○○○路
○段○○○巷○○○號4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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