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再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再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抗字第11號再審聲請人 郭晉穠
黃璧枝 再審聲請人黃璧枝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本院103年度抗字第14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莊俊華法官王金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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