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勞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廣嘉紙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坤右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阮氏玉 (NGUYENTHINGOC)間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台幣459,897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7,44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倘逾限尚未遵行,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王金龍法官顏基典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廖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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