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7號抗告人 蘇純賢 (即 蘇森 之繼承人)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祭祀公業 蘇欽記公 間因限期起訴事件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邱靜琪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