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717號聲請人 馬德婕 (即 馬天駒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馬天駒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717號聲請人 馬德婕 (即 馬天駒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馬天駒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