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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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230號聲請人 陳品翰
陳品豪 聲請人 陳品智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玉秀 上列聲請人對 陳祖賢 遺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文到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駁回本次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陳品智之法定代理人黃玉秀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
二、請補正聲請人陳品智之法定代理人黃玉秀於聲請狀之簽名並蓋用印鑑章(須與印鑑證明之用印相符)。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姚國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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