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5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達觀鎮A3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達觀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達觀鎮萬象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辛○○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達觀鎮A7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達觀鎮B6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己○○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達觀鎮B7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店雅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達觀鎮A1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
八年五月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除上訴人達觀
鎮A7區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六日由法定代理人收
受外,其他上訴人部分裁定則業於九十八年六月三日送達上
訴人等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等逾期迄今均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王黎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