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簡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新簡字第15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清河 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 律師
複訴訟代理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案件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
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雖未終結,兩造當事人復陳明「該犯罪嫌
疑確有影響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判」,依理並無影響當事人權
益,且能做最為符合事實之判決。惟司法院基於行政監督,
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以台廳民一字第0980014892號
函文飾台灣高等法院轉飾本院,不認可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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