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簡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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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清河 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 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續一字第四十八號
案件刑事訴訟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
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
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所簽發系爭本票之受款人 李雅純 指訴原告涉有偽
造有價證券犯罪嫌疑,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
度偵續一字第四十八號偵查並經再議中,本件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以上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
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又兩造應於每逾兩個
月即呈報偵辦結果,庶免案件久懸不結,影響兩造權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9  日
         書記官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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