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簡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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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清河 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 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續一字第四十八號
案件刑事訴訟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
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
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所簽發系爭本票之受款人 李雅純 指訴原告涉有偽
造有價證券犯罪嫌疑,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
度偵續一字第四十八號偵查並經再議中,本件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以上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
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又兩造應於每逾兩個
月即呈報偵辦結果,庶免案件久懸不結,影響兩造權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9 日
書記官黃浤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