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28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28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八八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六二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徒以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從輕處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龔永昆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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